首先,这两者所需满足的要素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来说,
拘留所特有的两个条件包括:
其一,
被拘留者需是现行
犯罪行为或涉及重大
犯罪疑点的
当事人;
其二,须拥有法定的某个紧急情形。
唯有当这些要素同时具备时,才有权力进行拘留。
相比之下,
逮捕所适用的条件则更为严格:
需要有充分的
证据来证实
犯罪事实的存在;
且被捕之人有可能被判处
徒刑以上的法律惩罚;
此外,若仅采用
监视居住等手段不能有效防备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且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的话,那么也可以实施逮捕。
同样地,以上所有条件均需同时满足,方能进行逮捕。
其次,代表着拘留与逮捕这两种手法的权威机构在权限上并不完全重合。
在一般性的
刑事案件处理中,如是由公安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并执行拘留措施,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其中涉及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则须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做出决定,而后再由公安机关去履行相关职责。
至于逮捕权,则是人民检察院重点拥有的权利之一。
最后,这两种措施所带来的
羁押期限也存在差别。
拘留期间的最长羁押期限为37天;
而出乎意料的是,逮捕之后的羁押期限却是覆盖了整个法定的
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
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