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文规定,在全部
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或仅仅起到协助作用的行为者,可以认定其为
共犯中的
从犯。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将从犯划分为两种类型的人物:
首先是参与
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发挥次要影响的罪犯,也就是相较于主导
犯罪的主要罪犯而言,他们在促成整个犯罪活动以及执行
犯罪行为方面处于相对较小的角色,例如,在犯罪活动中仅起着次要作用的
实行犯罪人和
教唆犯罪人;
其次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协助角色的罪犯,他们通过自己的行动为共同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便利和支持,主要包括那些作为辅助犯罪工具的罪犯,比如,帮助罪行制造者寻找罪犯同伙或是以各种方式协助其他人完成犯罪行为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依法减轻、宽大处理或者彻底
免除刑事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