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流行业的相关规定,当货物遭受损坏时,则应由承运方负责
赔偿。然而,如果承运方能够证明货物受损或丢失系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或是因为货物自身的自然属性所导致,又或者因为托运方及收货方存在着过失行为,那么承运方将无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关于货物受损或丢失的
赔偿金额问题,若双方有约定,则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付;若无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增加协议内容;如无法达成新的协议,则需依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或交易习惯进行确定;若仍然无法确定,则需参照货物交付或拟交付时期在货物所在地的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对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有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赔偿限制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还需要遵照这些原则进行处理。当涉及到两个或更多承运商用相同方式联合运输时,与托运方
签署合同的承运商应
全权负责整个过程的运输任务;而若是损失仅发生在某个运输阶段,则与托运方
签订合同的承运商及其所在阶段的承运商需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