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必须澄清一点,那就是并无“
交通肇事逃逸未遂”之说,若肇事者在逃离事故现场之后又主动归案,则应视为
自首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
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得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
刑事以及
行政责任无法得到明确界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逃避和推卸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八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事故
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驾车驶离现场;
2.
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
3.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
4.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
5.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
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
6.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未经协商给付
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
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
7.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8.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
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