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挂靠单位管理的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若该
机动车一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则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应共同承担
损害赔偿义务,并负有连带
赔偿责任。
然而,当车辆进行挂靠行为时,挂靠双方通常会签订相关协议,以明确规定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由车辆挂靠人承担全部责任,而被挂靠单位无需为此负责。
然这项协议仅能对内部挂靠关系产生约束力,却无法有效规避不知情第三方可能面临的风险。
因此,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即便被挂靠单位已经依据协议免除自身责任,也仍须与挂靠人一同
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