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口头形式的性骚扰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
立案条件。
性骚扰的判定标准在于骚扰方(即该事件中的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其主观意图必须包含某种性化动机,同时,在客观层面上,它需要通过任何可能的语言表达方式、文字表述、图像展示甚至身体动作等形式来实施对于他人的性骚扰触及性的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性骚扰的受众群体实际上并不局限于女性,男性同样可能遭受此类侵害,无论受害者的性别取向如何,无论是与自己存在异性关系还是同性关系,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的承受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
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