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漏税的
处罚准则如下所示:1.若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据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则将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支付
罚金;2.若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极其巨大并且占据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则其将承担至少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时也需要支付罚金;3.在单位性质
犯罪中,则应对单位判处相应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惩罚条例进行处罚;4.对于单位性质
违法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同样需要对单位进行罚金处罚,同时也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5.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能够及时补缴应纳税款,并足额缴纳
滞纳金,且已接受
行政处罚,则将不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但前提是在此之前,该纳税人五年内曾有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除外;6.税务、海关、银行及其它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若是与实施逃税漏税者形成
共同犯罪的,那么他们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制裁;7.同理,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按时补缴应纳税款,并足额缴纳滞纳金,同时接受了行政处罚,那么同样不会因逃避缴纳税款而再次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在此之前,该纳税人已经因为相同原因受到过至少两次的刑事处罚或者收到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