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置的监所检察部门,其
管辖范围主要针对以下几种类型的
刑事申诉案件:
(1)对经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存在无法确定
犯罪嫌疑人存在罪行,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严格限定条件的
不批准逮捕决议产生异议的
申诉;
(2)对于人民检察院基于不
起诉的决定表达不满的申诉;
(3)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申诉案;
(4)对人民检察院于其他
诉讼程序中终结的
刑事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申诉案件;
以及(5)对人
民法院已生效的
刑事判决和裁决抱持异议的申诉,但凡本规定内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则不在该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
诉讼终结的刑事
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