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一方处于失踪状态而无法联系时,另一方可依法对婚姻关系提出终止申请。在此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向法院提交
离婚诉请,有权得到相关机构或组织的调解服务,也可直接向当地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解除其婚姻关系。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期间,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程序。如果经过严谨细致的调解工作之后仍然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感情的实际破裂情况,那么人民法院的调解将宣布无效,同时按照法定程序裁定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