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最高人
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颁布的《处理涉申请
信用卡管理之典型
刑事案例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解释》中的明确规定:
行为人采用
伪造信用卡、盗用虚构的
身份证件ER以此方式成功申办信用卡、利用已作废或被注销的信用卡或未经授权的他人信用卡等手段,实施
信用卡欺诈性行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所涉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未达到五万元人民币者,应视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96条相关规定所定义的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而如果涉及金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且未到达五十万元人民币,则应视为“
情节严重”,这实际上也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相关规定对
信用卡诈骗罪做出的定义;
若涉及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那么就应当被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