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向您说明的是,当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被审定获批之后,严格遵守30日的期限内,前往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的相关申请资料。
登记主管机关将会对申请者
递交的设立登记的全部文档和资质证明进行全面地审核,一旦在30日之内完成了审查工作,将会给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如果申请获得核准登记,则按照规定向其征收登记费用后,将为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还会通过登记主管机关来对外公布这一消息。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签发日期,也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式成立日期。
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应当向
登记机关提供以下一系列的必要文件:
(1)企业正、副
董事长共同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经过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的书面材料;
(4)合同、章程及其附属文件(包括中外文版),还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批准证书(应当签署副本原件一份);
(5)股东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开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与该投资者保持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若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话,必须提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证明);
(7)公司董事名单以及董事成员、正职兼副总经理的委任任职文件,此外还需提供这些人的简历、
身份证明等书面文件;
(8)企业所在地的房屋使用证明;
(9)登记机关可能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