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软件著作权的获取问题,无需进行特别申请,开发工作完成之后即可有序开展相关的申请与登记事宜。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第五条款定,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居民或
法人及其他合法存在形式的团体,其在国内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不论是否已经公诸于世,均依此法律依照该
法规定同样享有
著作权。
无论是非华裔人士还是外籍人员的软件创作作品,只要是根据他们各自所属国家,或是
经常居住地的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相关协议,亦或是依照中国作为成员国参与的国际条约而享有的著作权,都将受到我国该条例的全面保护。
同时,按照该条例的第七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享有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实际登记的申请。
而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则被视为上述各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第一款软件
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