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轻微的
刑事案件中,实际上是准许
犯罪嫌疑人与
受害人进行自行调解的。
然而,此处所谓的“自行解决”通常仅限于
刑事自诉案件,即在各方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
撤诉后,案件则不再被纳入审查程序。
不过,如若涉及的是
公诉案件,则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私人商定的部分仅限于进行
民事赔偿事宜,而
刑事责任部分不涉及利益妥协,因此即便双方在事后对达成的协议产生不满,也依然可以依法恢复
立案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