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违反了生态环境管理的规定,将受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书面训诫或相应的关生产线及停工整顿等严厉制裁,涉事企业需承担高达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还须向审批权限最上级的地方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强制其停工甚至关门停业以作惩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
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