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被宣布
缓刑但在执行期满后再度实施
犯罪行为的
犯罪分子,其新犯罪行将需要独立进行
立案调查和法庭审判。
缓刑,全称为
刑罚的暂时延迟执行,乃是指对于那些触犯了法律规范,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认定已然构成犯罪并应当接受
刑事惩罚的人士,予以先行宣告定罪,且暂不执行所判之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