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遭受他人打击并希望结束婚姻关系时,若对方予以拒绝,您完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同时,您需要向法院提供有力的
证据,以证实你们的夫妻情感确已破裂,且恢复和睦的可能性很低。
在这种情况下,若经审查法院认定确实存在上述事实,则即便对方坚持不肯同意
离婚,法院依然有可能酌情准许离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