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需要对
当事人进行
伤残程度的鉴定工作,此项任务能够由当事人自行发起申请,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收到相关申请以后,也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权威鉴定机构来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需与鉴定机构共同商议确定适合的检验和鉴定完成日期,在此基础上所确定的期限应以不超过三十天为宜。《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
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