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即可判定一名
行为人是否已构成了“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
首先,关于
犯罪客体要件。
此罪行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其次,关于客观要件。
这类罪行的客观体现即是,实施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这一行为。
而所谓抢夺,即有对公众公开地夺取的意思,特指瞬间、霸道地从公文所有者、保管者及使用者面前立刻将公文、证件和印章夺走的行为。
第三,关于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领域上必然具备恶意,明确知道是国家机关的公文却坚决意图实施
盗窃、抢夺或者毁灭等不正当行为。
最后,关于
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中的犯罪主体为普通主体,只要是16岁以上且具备
刑事责任人能力的个人,无论军人均可成为此罪行的犯嫌。
不仅如此,非军人也可触犯此罪行。《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