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姻缘之前,若父母为所涉及的男女购置房屋贡献了资金,那么这笔款项应被视为对其子嗣或女儿单方面的
赠予,性质上归属于女婿或儿媳的佚
产权,在
提出离婚之诉时,另一位配偶无权利对此对象进行分割。然而,如果父母明确表达他们赠送房屋是送给整个家庭即两个配偶的,那么这就是家庭的
公共财物,在
离婚后,两位配偶都享有分配此公有财物的权利。当两位配偶对于家庭
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共识时,人
民法院将依照以下几种情况来分开处理:首先,若双方均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且同意以竞标形式买下该房屋,那么这种情况将会得到认可;其次,若一位配偶要求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则评估机构应按照市场价位对房屋进行评估,最后获取房子所有权的那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再次,若双方都没有要求行驶房子的所有权,而是请求通过拍卖或者变现的方式来分配房子变卖后产生的资金,法院也会尊重并支持这样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