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市民朋友们可向我们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首先是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自相关案件被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以后,倘若因为经济方面的困难无法寻找到合适的
诉讼代理人时;
其次,是
犯罪嫌疑人在被
侦查机关进行首次询问或采取
强制措施之后,若同样面临经济困难并未能聘请到
律师协助处理案件的情况。
再者就是
公诉案件中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近亲属,自从案子被有关部门移送到
审查起诉环节开始,如果在经济上遇到困难无法寻找到合适的诉讼代理人时,便可向我们的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
此外,各位市民朋友对于以下六种需要
代理的事务,若是由于经济困难而未能找到
代理人的,也可前来咨询我们的法律援助机构:
首先是请求对方支付
赡养费和
抚养费方面的事宜;
接着是保护因见义勇为所产生的各类民事权益;
再有就是请求政府提供
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然后是请求国家进行相应
赔偿之事;
最后则是期望领取
抚恤金、
救济金或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等问题。《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