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监视居住期满六个月之后,并不一定会立即收到监禁之罚。
要确定是否必须收监执行,则应根据该行为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进行判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最多只能对他们实行最长为六个月的监视居住措施。
在这六个月的时间里,实体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均不得停止进行。
倘若发现不应给予刑事惩罚或监视居住期限已经结束时,应立即解除此项监控居住措施。
所谓监督居住,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构在
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离开住宿地或者指定的场所,同时需对其行踪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为了达到
逮捕条件,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嫌疑犯或被告人均可实施监视居住:
首先是身体状况较为严重且无法独立生活者;
其次是身怀有孕或是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
再者是无法独立生活者的唯一经济资助者;
接着是由于案件之特殊性质或制作案件需求,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者;
最后是拘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旧未经过审查完全,需要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者。
凡接受监视居住的嫌疑犯、被告人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须得到执行机关的允许才能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
其次,未经批准,不得与他人或通过通讯手段沟通交流;
再者,当传讯得以进行时,务必及时赶到现场;
最后,不可通过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出庭作证、销毁、篡改
证据或相互串供;
除此之外,应将护照等进出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照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交由执行机关管理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