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合法拷贝者所享有的相应法律权益有如下几种规定:
首先,基于实际运用需求,此种拷贝行为可被允许装载于具备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如电子计算机之中;
其次,为有效防止拷贝的损害,居住人为防止复制品损毁而制作备份制品。
但需注意,此类备份复制品禁止以任何形式提供或供他人使用,同时,对于所有者失去对此类合法拷贝物品所有权的情况下,应承担起销毁备份复制品的责任;
再者,若为了适应实际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环境以及提升其功能质量水平而必须对软件作出相关改动也是可行的。
然而,除非依照相关合同的特别条款另行商定允许,否则,未经
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证,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机构发布经变更后的软件版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
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