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类罚没物资及应需追回并上缴国库的
赃物,应严格按照其各自性质与用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妥善安置处理:
首先是针对属于商业部门正常经营的商品,此类物资应依据法律
法规,交由
执法机关、财政机关以及具体的接收单位负责,将其纳入相应的销售渠道中,通过货币折现或者估值后进行变价处理。
同时,参与定价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不得在内部进行自购行为。
其次是针对那些涉及到特定专管机关管理或是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流通领域,尤其是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珍贵文物、毒品等特殊物品,应在
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尽快移交给相关的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进行收兑或者购买。
再者,针对具有政治冲突性、破坏性的物品,以及在我国被依法禁止出口的文物,我们应毫不犹豫地无偿交由专门的专管机关进行合法处理。
最后,对于那些包括淫秽物品、用于毒品吸食的器具等
违法违禁产品,以及其他已失去保管价值的物品,应当由收缴的主管机构遵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妥善处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
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