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所指的
减刑过程中,
一般立功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
犯罪分子在归案之后能够主动地检举、揭发他人的
犯罪行为,这其中不仅包括了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
同案犯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而且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查证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
其次,犯罪分子可以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的线索,同样也需要经过查证核实,以
保证其有效性;
再者,犯罪分子如果能够有效地阻止他人进行
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协助
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都将被视为一种
立功表现;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形式。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