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情况便可申请合同履行中止:
首先,如果对方公司的运营状态出现严重恶化;
其次,若对方不再具备良好的信誉度且存在明显的转移资产等恶劣行为;
最后,倘若对方已经无力继续
履行合同上的义务等。
对于“合同履行中止”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它是指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当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为规避因合同不履行而带来的无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
当事人只好采取暂时措施终止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双方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
法律关系的行为。
严格来说,中止履行仅仅意味着暂停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所期许承担的义务依然是存在的;
只要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够提供适当的
担保,那么便应该恢复之前的履行。
从本质上说,中止履行就是享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积极应对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原则。
关于合乎提请合同履行中止的情况方面,根据自生效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条款,作为应当率先履约的一方,只要能提供确凿的
证据来验证对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就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责任:
(一)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困境;
(二)对方有明显的
转移财产、抽取资金,甚至逃避
债务的举止;
(三)对方失去了长期以来的商业信誉;
(四)存在消失或可能失去执行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迹象。
但是,如果作为申请人的一方并未提供确凿证据来支持其要求中止履行的请求,那么其应承受相应的
违约责任。
具体到如何运用和满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在
签订合同之后,其本身已经失去了执行义务的实际能力;
其次,上述情况必须发生在对方身上:
也即是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取资金以逃避债务、重大损失商业誉以及存在消失或可能失去执行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蛛丝马迹;
第三,对放应有提供准确证据来证实对方已经陷入上述困境中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