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于
缓刑须经
司法部门的批准方可执行,其有效范围仅限于原判法院所属地区,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至其他地区。
缓刑一词意为“暂时性地停止对
犯罪者进行
量刑”,又被称为“
缓期执行”或“缓量刑”,其内涵是针对那些已经被证实犯罪,但尚未接受足够
刑罚的
行为人,在通过严格的
司法程序确定其犯罪性质后,先予宣告定罪,然后暂时不对其所施以的刑罚进行执行,而是委托特定的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进行一定长度的考察期监管,期间再依据犯罪者在考察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适当的具体刑罚。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按要求向负责考察的机构汇报自己的日常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对会客的相关规定;
(四)在离开所在城市、县城或者迁居时,需事先向考察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