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告诫
当事人享有
听证权是必要且必须的:
1、涉及到金额较为庞大的
行政处罚案件;
2、对其职业资格或
经营许可进行降级甚至
吊销;
3、执行下令
停工停产、关闭企业和限制开展业务等行政命令;
4、没收
数额较大的
违法所得以及价值相当的非法物品;
5、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