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
数罪并罚的刑期具体计算办
法规定如下:
假设在判决宣告之前某位
犯罪者已然身犯数罪,那么法官需要根据所有犯罪的刑期总和、以及所涉及的最高刑期来酌情确定他应履行的实际刑期;
然而在此过程中,
管制罪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年,而
拘役亦然,最高只可达到一年之久;
对于
有期徒刑而言,如果其总和刑期低于35年的话,其最高刑期不能高于20年;
但若总和刑期大于或等于35年时,其最高刑期则不能超出25年这个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