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诈骗罪行中的
共犯问题,以下是基本的司法原则:
原则上来说,根据罪犯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做出的行动,应当比照处于主导地位的罪犯略微减轻对其惩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参与
犯罪的人都可以免于惩罚,仅限于那些在整体案件中起到了相对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罪犯。
所谓“
从犯”,是指在
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了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的罪犯。
其中,“起辅助作用”是指为整个
犯罪行为的实施创造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例如提供建设性的建议、提供必要的工具设备、排除可能存在的阻碍等等。
而“起次要作用”则是指在
主犯的领导和指挥之下,从事某项特定的
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实施了某些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
《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