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时,均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
行政处罚进行适当减轻处理:
首先,若
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地消除或减轻其所实施的
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其次,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其实乃是受到他人的威胁或者诱导所致;
再次,倘若当事人能向行政部门坦白并提供有关行政机关尚不了解的违法行为信息;
另外,若当事人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涉嫌
违法事项过程中展现出了明显的
立功表现;
最后,当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须给予从轻或减免行政处罚之时,同样应遵循此原则进行依法处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
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