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是对
信用卡使用者极其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具体定义为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动机,超越发卡银行规定限额或规定时限进行透支操作,即使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
催收仍然超乎三个月而未偿还的行为。
此行为不仅属于严重的
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也可能引发银行的法律
诉讼。
根据中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当
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至少五千元人民币的额度即可视为涉嫌信用卡诈骗,其行为可能面临至多三年的
有期徒刑;
如果透支金额高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则上升到
数额巨大范畴,可能会被判处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若透支金额更进一步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那么即评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的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列出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种种情形中便包含了"恶意透支"在内。
具体说来,所谓"恶意透支"便是指持卡人故意以非法占有所图,或是明知自身不具备偿还能力,却仍进行超出信用卡允许透支额度较大的透支操作,且逃避
追讨,或是在收到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三个月之内仍未偿还的行为。
概括来说,只要你所透支的金额超过了一万元便等同于触犯了我国的法律
法规。
对于这类恶意透支现象,应予严肃处理,但如在公安机关
立案后以及人
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恶意透支者能够全额退还所有透支款项及利息,可减轻相应
处罚,情节较轻者甚至有望免除处罚。
然而,如恶意透支者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付清了所有透支款项和利息,也能证明其行为显著影响不大,依法可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