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于
盗窃行为所涉及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以及3,00,000元至5,00,000元之上者,应当被视为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
盗窃金额较大”、“盗窃金额巨大”和“盗窃金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诠释。
此项
法规的法律依据则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之描述——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其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刑罚,同时也可能被判
处罚款;
若
犯罪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
犯罪情节的情况下,罪犯将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被课以罚款;
而当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或者引发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时,犯罪者极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制裁,并被处以
罚金或
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