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妨碍
信用卡管理类
刑事案件适用条款的详尽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当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规定限额、或超出规定期限
透支信用卡,且在经过发卡行两个充分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时间仍未返回其所有
债务的情况下,应被视为符合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上述情况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被确认为达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标准: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
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