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这并不必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凡涉及
侵权行为且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者,均应依法承担
损害赔偿的责无旁贷之义务,而对于在职业领域内所受到伤害的雇员而言,责任方无疑应当为雇主。
同样在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示下,如果确定在雇佣过程此雇员所遭受的伤害系由于第三方导致,那就应该让
侵权之人负起
赔偿责任,这样一来,雇主就无需再次承担任何
赔偿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
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