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对于买卖双方关于购货价款支付地址的约定,应遵从协议内容执行;若未进行具体约定,则需经由双方友好磋商决定;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买方理应前往卖方所处的商业经营场所完成付款义务。但是,针对那些约定价款支付必须以标的物实际交付或提交提货凭证作为先决条件的情况,则需在标的物实际交付地点或者提交提货凭证所在地点履行付款职责。总体而言,民法典本着尊重双方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给予买方在购货价款支付地址上以足够的灵活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