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依法宣判为
缓刑的被告人,并不是必然能够获得
减刑裁决。
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对于被宣判为缓刑的罪犯,通常情况下不适用于减刑制度。
然而若在
缓刑考验期内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待遇,并同步调整缓刑考验期限。
在实施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短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并且缓刑考验期限的缩减幅度亦须遵循此原则,不应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对于判处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短不能少于两个月;
而对于判处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则必须不少于一年。
2、关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几种具体情形如下:
(1)成功制止他人进行重大的
犯罪活动;
(2)揭发狱内或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经过核实得以确认;
(3)在科技方面有重要创新或者重大技术改革成果;
(4)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当中,自愿救助他人,不顾自身安危;
(5)在抗击恶劣天气或者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过程中有显著表现;
(6)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如罪犯具备上述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可向司法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刑法》第六十八条
【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