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行政
诉讼的案件中,关于如何确定被告的事项,我们有以下明确的规定:
当自然人、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做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便是被告;
而如果案件已经经过了复议程序,且复议机构决定维持先前的行政行为,那么原始行政行为的执行机关和复议机构就成为该案的联合被告;
反之,若复议机构对原先的行政行为进行了更改,那么这一改变的意见便由复议机构作为被告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