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限行使的确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在通常状况下,行政惩罚应当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级别的且拥有行政处罚权力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机构进行
管辖;
倘若由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予以特别规定,则需遵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在此基础之上,当出现两个或更多的行政机构均持有对同一违法行为的
管辖权时,应当将该事务交由首先
立案受理的行政机构进行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