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明确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一个高度概括性的法律概念,但这其中所包括的部分
故意犯罪中,只要
行为人在其内心深处有着明确的认识,即其个人所实施的行为将会对公众安全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此基础上,他们已经开始筹备并着手为此类
犯罪行为做准备工作,那么这些行为人理应被判定为预备犯。
例如,如果行为人为实现其放火的
犯罪目的而专门为自己储备放火所需的工具或者创造相关工作环境的话,那么这个人将构成
放火罪的预备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条
为了
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
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