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组织并率领
犯罪集团开展严
重犯罪、或是在共谋犯罪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行为,我们称之为
主犯。
当存在三名及以上的人员共同从事持续性和相对稳定的
犯罪活动时,则构成了我们常说的
犯罪团伙或集团。
对于这类组织和领导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应根据该团伙所涉及的所有犯罪行径予以法律惩罚。
关于第三款的补充说明,即针对主犯之外的其他成员,他们应该为自己参与或其实施领导的所有犯罪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2.在集体犯罪事件中,一些协助者或次要参与者的角色往往尤为关键。
这样的参与者,我们称之为
从犯。
对于从犯的处理,我们需要从轻发落,适当地减轻
刑罚甚至可能给予其完全的赦免。
3.如果某人是因为受到威胁、操控而参与到犯罪行动当中去的话,那么他/她应该得到适当程度的
减刑或赦免。
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量和对公正审判的维护。
4.在教唆他人犯罪这一问题上,法律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我们应当根据被教唆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贡献来决定对应的惩处。
同时,我们还需特别强调,教唆
未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为犯罪,是法律眼中的严重罪行,必须对此绳之以法。
然而,如果被教唆的对象并没有施行所教唆的罪行,对于教唆者而言,有可能获得轻判或
缓期执行的优待。《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
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
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