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已采取
保释措施等待审判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未征得监督执行机构同意前,严禁擅
自离开其所在市、县区域范围;
(二)如居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出现任何变更情况,需在短短二十四小时内迅速报告给执行监督机构;
(三)在接到
传唤通知时,务必准时出庭受审;
(四)禁止以任何方式对
证人进行干扰,影响其作证行为;
(五)严禁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等
违法行为。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