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
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应依据
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失的严重性来进行。
如果是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件导致
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的情况,则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的第三方
责任人强制保险责任的定额范围之内进行赔付,倘若
赔偿款项仍存在缺口,那么机动车之间出现
交通意外事故时,就应由过失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