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汽车时,如方寸大乱、无意识地导致他人受伤,并不等同于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乃是指在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涉嫌者为规避法律责任追究,擅自驾驶或丢弃肇事车辆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然而,构成此种严重
犯罪行为的前提是
行为人具备逃避法律惩罚的主观恶意,若涉案人员确实对已发生的
交通事故毫不知情就离开了事故现场,由于缺乏这种主观恶意的因素,便不能认定其属于肇事逃逸。《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