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后,其所处的
羁押状态最长期限为七个月。
但这里所说的“羁押”并不包含公安机关在
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侦查环节,这段时间的限制更为严格,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时限。
同时,如果遇到案情复杂且
诉讼期限已满仍未能完结的情况,可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一个月的期待期;
而对于那些地处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若在法定程序结束前还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则可向省级或市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经他们许可或决议,方可额外获得两个月的
办案期限。
另外,还有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
犯罪嫌疑犯涉及到可能会被判以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这样严重罪行的情况,根据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尽管已延期多次,若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那么经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次延长两个月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