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者若能积极退赃,是可以作为
减刑依据之一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
犯罪人都能够通过此种方式获得减刑。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犯罪者,需要在执行期间严格遵守相关的监狱纪律,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并真正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在改造过程中表现出
立功行为,才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而对于那些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则必须给予减刑的优待。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