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商标注册申请遭受驳回,申请人有权在收到驳回通知、
裁定书或撤销令之时起算的第15日开始,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若存在特殊情况导致其无法在上述时限内提出申请,可将截止日期延长至30日,但需提交相应的延期证明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在
递交复议申请应包含详细的复议原因成份,以确保复议申请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此外,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被异议人,可在收到通告当日起算的第30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