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著作权所有者的人身方面的权益,我们将着重介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项权益包含了对作品进行必要修改或授权他方实施此项操作的权力,即所谓之“修改权”;
其次,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那就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更改的权利,也可以简单称之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力;
再者,
署名权,这是在创作过程中必须体现的部分,以保障
著作权人能够明确地标识其为作品的创作者;
最后,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种基本权利外,还有其他一些特定于著作权所有者的人身权益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
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
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