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判决中,对于
政治权利,有两种应用方式:附加适用与独立适用。前者通常针对以下三类罪犯实施:(1)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者;(2)存在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次序举动的犯罪者;以及(3)被法院
判处死刑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这些情况下,应对被告人施以
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而且应该是终身性的。此外,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不是一种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
刑事手段,而更倾向于作为一种相对轻微的
处罚措施,适用于那些
犯罪行为较为轻微且无需承担主要
刑罚的被告。《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