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婚姻
诉讼时,被告务必保持积极的态度,进行有效的回应。
若有意愿
离婚,需积极协同配偶证实婚姻关系的破裂程度,表达出明确的同意离婚的意愿,以便于法院能够在详细审查和判断之后,正式下达判定
夫妻感情破裂的确切证言,进而作出离婚的最终裁决。
若是无意愿离婚,则需要充分提供
证据,来坚决地证明婚姻关系并无实质性的破裂现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