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缺乏书面借款凭证,则难以明确确认
债权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
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若欠缺充分的
证据材料,法院有可能无法对相关
诉讼进行正式
立案和审理。
然而,作为
债权人,即便缺乏书面
借条等直接证据,也可通过提供其他类型的证据,如电话录音、短信往来等,从而构建出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债务关系的确立与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